学生请假制度
日期:2014-03-28 | 编辑:五年制大专部
为维护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结合五年制大专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所有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2条 除学分制和跑通学生外,所有学生必须在学校住宿,因故不能在校住宿或按时归宿者,必须请假,否则以逃夜处理。
第3条 学生请假审批程序:
填写请假条→班主任签字→学管主任审批(3天以内含)→总支书记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学校审批(1周以上)→销假。
第4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均由学管主任审批(学管主任外出时由学管秘书代批);在3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总支书记审批(书记外出时由主任代批);超过一周的,由学校审批;学生干部和其他教工无批假权。
第5条 注意事项:
(一)请假条不能代填代写,事由要真实,班主任要严把第一关。
(二)假期达12小时的,家长同意后方能批假。
(三)所有请假情况,班主任要载入工作记录,部里要登记备案。
(四)学生干部或学生办公事,一律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6条 本制度从二0一三年下学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