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助学金评定制度
日期:2014-03-28 | 编辑:五年制大专部
为切实做好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助学金评定的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指标不划到班级,全体学生平等参评,部里统筹。
(二)“穷优先”原则,把指标评给家庭经济条件最差、最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好优先” 原则,把指标评给学习刻苦、品德优良、生活节俭的学生。
第2条 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父亲或母亲亡故者;
(二)父亲或母亲因残疾、年迈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政府认定父母为帮扶对象者(有证件或证明);
(四)家庭人口多(特别是在读子女多)、负担重,经济贫困,有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证明材料者;
(五)其他贫困家庭者。
第3条 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宣传发动。把助学金评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及做法传达到每位学生及学生家长。
(二)材料收集。助学金申请书和相关支撑材料。
(三)班级初评。各班级成立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定小组,对照条件与要求,认真组织评选。评选时,要广泛征求同学及家长的意见,评选结果要在全班公布。
(四)班级推荐。各班级将初评结果及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部里。
(五)部里评定。部里对各班级的推荐名单进行汇总,认真审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六)公示。对评定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七)结果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助学金评定结果上报学院。
第4条 助学金评定要求
(一)严守评定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无申请书者不能参评。
(三)不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者不能参评。
(四)生活奢糜者不能参评。
(五)受到纪律处分者不能参评(见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15条)。
第5条 国家规定全体学生享有的助学金不适用本制度。
第6条 本制度从2013年下学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