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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日期:2018-08-28  |  编辑:编辑:图书馆

 

 

为加强对图书借阅的管理,提高图书使用效率,加快图书周转速度,更好地满足师生员工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学院图书馆的所有图书,实行凭证借阅办法。全体师生员工凭本人电子借书证到图书馆借阅馆藏图书。

二、图书馆的图书一律实行定量、限期借阅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教职员工:业务书籍限借5本,每次借阅期限6个月,因工作需要,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不超过6个月;文艺书籍限借3本,每次借阅期限6个月,不续借

2、学生:业务书籍限借2本,每次借阅期限1个月,因学习需要,可续借一次,续借期1个月;文艺书籍限借1本,每次借阅期限1个月,不续借

对超过借阅期限的,停止借阅且每本书每天处罚金0.5元,在办理好还书手续后方可借阅。

三、图书是宝贵的知识财富,读者应倍加爱惜。如有污损、圈点、批注等情况,程度轻者,不影响内容完整,应由借书人按原书刊价50%—80%赔偿;程度重者,应赔偿原书刊并加收5元采编费,不能赔偿者,以遗失论处。

四、遗失图书,严重破损、剪裁、撕页的图书一般应以相同版本、装裱一样的原书赔偿并加收5元采编费。如赔偿原书确有困难者,按下列规定赔偿(依据原书的出版时间确定幅度):

1、一般中外文图书,按原价的2—8倍赔偿。

2、国内外影印版图书,按原价的3—10倍赔偿。

3、珍贵中文书、进口原版书,按原价的5-15倍赔偿。

4、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的,按全套定价的1-5倍赔偿。且余下各卷不给赔偿人。

5、单本期刊的赔偿:周刊按月价赔,月刊按季价赔,季刊按年价赔。

6、单份报纸按月价或季价赔偿。一般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订价加倍赔偿,专业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定价三倍赔偿。

7、遗失随书光盘一张赔偿原书价格。

8、撕毁图书条形码一张赔偿加工费5元,撕毁磁条一根赔款2元。

遗失及损坏书籍,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加收罚金(参照第二条执行)。逾期不赔,教职工转由财务处在工资中扣除,学生在代收费中扣除。

五、偷盗图书者,追回原书并按原价10-2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写出检讨,情节严重者,交由院保卫处处理。

六、凡学生毕业离校、教职工调出学院时,必须办妥退还全部图书、资料手续后,持图书室的清退书籍证明,方可盖章办理离校手续。

七、遗失电子借书证,及时报图书馆挂失,经图书馆同意,缴纳工本费,补发借书证。

八、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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