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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院关于工作人员请假、退休(职)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发布时间:日期:2021-01-01  |  编辑:编辑:组织人事处

邵阳职院关于工作人员请假、退休(职)

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请假、退休(职)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发〔1981〕52号、湘人发〔1996〕107号、国务院令第619号、市政发〔2004〕26号、邵医保字〔2004〕8号等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

1.请假。请假人递交请假报告同时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作为附件。

2.批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资料由所在部门保存,每个学期结束时须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备。2天以上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由学院批准,凭回执到部门备案。

3.销假。假期结束后,按批准权限及时销假,逾期未销假按旷工处理。

4.学院及各部门须建立请、销假台账。

(一)事假

1.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

2.教职工请事假每天扣薪标准:(月工资+绩效工资)÷22.5天。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超期部分按长期病假对待。

2.教职工年内多次休病假,假期累计计算,除去一个月的时间外,按连续休假核发待遇。

3.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不享受岗位津贴。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

3教职工连续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属患国家认定的重大疾病,病假期间学院发放基本工资。

6上述基本工资指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

4.因公负伤,休病期间按在岗对待。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具体规定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加产假30天。

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按有关规定可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若产前没休假,产假自生育之日起计算。女职工产前因其他原因需休假的按学院休长期病假的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3.增加假期和奖励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难产增加产假须提供医院难产证明(剖腹产证明不能作为难产证明)。

二、退休(职)

1.学院教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办理报批手续前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有关领导按权限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不需要本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

2.依照有关规定我院教职员工退休年龄(周岁)为: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考虑阳历、农历时间差,办理退休时间按档案年龄推迟2个月,从第3个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3.女性,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技人员和副处级以上的干部,能坚持履职和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申请,退休年龄可延迟到六十周岁。延迟退休期内不能离岗休息,可申请退休。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市人社部门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市人社部门指定医疗技术单位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申请提前退休,学院予以支持。

5.女满50周岁工龄满30年,男满55周岁工龄满35年,本人提出退休申请,学院予以支持。

6.不具备提前退休年龄条件的,经市人社部门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予退职。

7.教职工退休、退职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政策法规享受有关待遇。

三、生育保险

1.学院按时为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学院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按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费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津贴由市医保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学院从教职工开始休产假起停发其假期的工资和津补贴。

3.符合生育条件的教职工,须向院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女职工在怀孕20周后,须向院组织人事处提供《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及申报审批表等材料备案;生育后4个月内,须向院组织人事处提供《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医院出具的费用发票等材料用于申报生育保险金。在规定时间未报送有关材料,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职工本人负责。

四、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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