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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纪委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期:2015-06-03  |  编辑:编辑:工会


各党总支:

现将湖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组织全体教职工集中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

湖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邵阳职院纪委  监察室

                          2015年5月29

 

 

 

 

 

 

 

湖南省纪委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非公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省纪委出台《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把治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规定》贯彻执行,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晓《规定》要求、不认真执行《规定》、变相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损害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宣传教育

  《规定》的制定和出台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社会风气转变的有效手段,对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扎实组织《规定》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规定》在全社会的知晓度,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全面掌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及时曝光、揭露违规违纪行为,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落实《规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等奢侈浪费之风。

  二、严格执行《规定》要求,落实好婚丧事宜报告制度

各级各部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不准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不准为同一事项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对于未能拒绝或退回的礼金及贵重礼品要及时上交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廉政账户。

各级各部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严格落实《规定》第六条要求如实进行报告: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或去世,无论是否由本人操办,都必须向本人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操办婚礼的,事前10个工作日填报《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附件一),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二),操办丧事的,事后10个工作日内按附件二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同时向上一级纪委报告;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须同时向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到婚丧事宜报告后要及时审核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要监督婚丧事宜报告制度的落实,严格审核把关,发现拟办婚丧事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要适时组织对《规定》知晓情况、婚丧事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一些重要时间节点,要切实加强明察暗访和重点抽查。

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案件查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相关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震慑力。(省纪委举报电话:123880731-82688999,举报网址:www.12388.gov.cn)。

要严肃责任追究,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

 

                    中共湖南省纪委办公厅

                     2015年4月27

 

 

 

 

 

 

 

 

 附件1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及职务

 

 

 

当 事 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婚礼男方

 

 

婚礼女方

 

 

男方父亲

 

 

男方母亲

 

 

女方父亲

 

 

女方母亲

 

 

拟办时间

 

拟办地点

 

拟用车数

 

车辆来源

 

宴请桌数

 

宴席标准

          /桌(含酒水)

拟邀对象

亲戚人数

 

非亲戚人数

及邀请范围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纪律,执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违规动用公务用车。按规定报告操办情况。

              报告人签名:

                                    

  

 

附件2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及职务

 

操办事由

 

操办时间

 

操办地点

 

车队规模

 

车辆来源

 

宴请桌数

 

宴席标准

         /桌(含酒水)

来客情况

亲戚人数

 

非亲戚人数

 

  

收受金额(元)

 

退回金额(元)

 

上交金额(元)

 

贵重礼品

礼品名称

处理情况(退回/上交)

 

 

 

 

 

 

遵守规定/承诺情况

报告人签名:

                                           

单位纪检监察

机关(机构)意见

盖章:

      

    

湖南省纪委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的暂行规定

湘纪发[2013]17号)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11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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