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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日期:2023-05-28  |  编辑:编辑:教务处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院教学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预防和严肃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专职、兼课及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由于工作失职而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误或过错。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一经查实、认定,即按规定程序严肃处理。
第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下课提前达5分钟以内者(每学期累计3次及以上者);或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变更上课地点或一学期无故缺席教研活动2次及以上者;
2.未经审批而擅自请人代课、调停课者;
3.上课不按教学计划表,擅自增减教学计划课时4学时(含4学时)以内者、不按课程标准要求讲授,或备课不充分,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被查实者;
4.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做与上课无关的事,被查实者;
5.在教学过程中,语言侮辱、歧视、体罚学生者;
6.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或在课堂上饮食、喧哗、打闹,以及其它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不予批评制止,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者;
    7.教师已事先请假,而教师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者;
8.在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过程中,教师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9.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进行辅导答疑、批阅作业,批阅各类报告不认真,学生意见较大者;
10.不按规定填写或不按时提交相关教学资料者;
11.各院(系、部)、教研室安排实验实训、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无实习实训计划(或指导书),或不按计划(或指导书)要求组织者;
12指导教师实习期间(校外实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内者;
13.不按学院考试规定进行考试命题,试卷有明显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成绩严重失实者;
14.监考人员迟到或监考离岗5分钟(含5分钟)以内者;
15.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者;或管理人员在试卷交接过程中未进行登记,导致试卷遗失者;
16.考试和补考后,不按规定时间阅卷,迟交考卷和登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3天(含3天)以上者;
17.批改试卷或统分不认真或因个人原因导致成绩录入有误,差错率达5%以上(包括5%)者; 
18.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及时处理的;
19.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实训2学时(含2学时)以内者;或延误考试开考时间者;
20.课表、调(代)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变动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影响教学、考试的正常进行;
21.相关教学安排(通知)未及时传达或遗漏,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22.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表或漏定、错定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进度者;
23.重订或错发、乱发教材,增加学生经济负担或造成学院经济损失者;
24.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500-1000元(含500元,含1000元)者; 
25.不及时报修或不及时维修教室的照明、电教设备而影响正常上课、晚自习者。
第四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下课提前达5分钟以上者;
2.旷教2-4学时(含4学时)以内者;
3.擅自请人代课、调停课或增减教学计划4学时以上者。
4.拒不接受教务处、院(系、部)或教研室下达的教学任务(含监考任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5.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替监考者,或监考迟到、离岗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者,或无故旷监考4学时以内者;
6.由于主观原因或工作失误,在下达教学任务和编排课表时,漏排课程,造成教学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者;
7.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实训2小时以上,或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8.考前泄露考题内容或在考试过程中有意暗示学生答题者;
9.不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不进行制止或进行庇护、说情者;
10.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造成不良后果者;11.不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者;
11.考试和补考后,不按时完成阅卷任务,迟交考卷和登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7天(含7天)以上者;
12.违反师德师风,在上课、实训、实习等教学时间,散布损害学校形象的言论、传播不健康的思想;或侮辱学生和其他教师、工作人员者;或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13.教学管理过程中遇突发事件时,当事人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4.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1001-10000元(含10000元)者; 
15.不经申报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实训室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或擅自决定停止二级院(部)、班级正常教学活动者。
第五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组织中散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言论、或宣扬反党、反社会、反政府的思想主张,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者;
2.无故旷教(含实验实训课)、旷监考4学时以上者;
3.在考试命题、印制试卷和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泄露考题,帮助学生考场作弊者;
4.试卷命题出现明显错误,致使评分标准需作重大变革或需重新组织考试者;
5.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受理和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受理与认定。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院、系、部)及时有义务和权利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务处)报告。
2.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由教务处牵头,会同纪检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联合调查核实。
3.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认为构成教学事故时,组织召开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对教学事故进行等级认定。
4.教学事故认定后,经院务会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发文进行通报。
5.教学事故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天内向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申诉、反映。
第七条  附则
1.发生上述未列出的而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其他事故,根据情节,比照上述三类事故酌情处理。
2.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3.事故责任人(部门)的相关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处根据事故级别执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外聘教师的教学事故处理按外聘教师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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