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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日期:2014-12-15  |  编辑:编辑:团委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合格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对《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细则》进行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对未按期报到、未请假又未履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超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半个月(15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实验考核及毕业论文设计采用四级记分(优、良、及格、不及格)。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总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应予开学后一个月内参加达标测试。对身患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活动者,经校医院证明,可参加体育教师安排的体育保健活动,对认真锻炼者,体育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补考后,成绩及格者,在学生成绩总册中记60分或及格。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并按规定收取补考费。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的机会。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

() 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的1/4或以上者;

() 因病、因事请假而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的1/3或以上者;

() 严重违反教学纪律和课堂纪律,被取消该课程的学习资格者;

() 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若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本系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参加重修后,由学院统一安排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每学期课程结束正常考核的,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一般缓考课程的考试与各科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但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学生只能在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专业之间转专业),应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科二年级第二学期后(含第二学期)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者。

()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三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 休学学生有关档案不迁出学校。

() 休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交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患传染病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化验证明。

()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学期第一周持校医院的复查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 复学学生,必须办理延长学制手续,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对离校保留学籍的学生,学校在保留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公示,并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到期仍未办理的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 巳受过一次退学警告,又第二次达到退学警告条件者。

() 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必须填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核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必须满一年)发放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 有精神病等疾病者,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 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15天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至30天。

() 超期不办理手续者。教务处做除名处理。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计划内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毕业时最后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而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二年内补考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细则》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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