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学校立项的学科、专业、科研、项目等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
(一)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二)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三)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四)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专项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执行、绩效评价,实行归口管理和项目负责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也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和预算安排,按照“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类别实行归口管理:
(一)教务科研处:负责教学类、科技类、校企合作(专业建设类)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含教学教改专项、双一流专业建设、各类科研专项经费等专项资金等。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类、党建工作、乡村振兴帮扶和干部人事档案等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专项资金。
(四)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活动、资助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含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学生服兵役资助、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征兵工作经费、心理健康专项经费等。
(五)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创业、就业类专项资金。
(六)规划基建处:负责学院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
(七)继续教育培训学院:负责创业培训等专项资金。
(八)其他部门:负责根据资金性质确定对应职能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应建立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确定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团队,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定期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财政要求统计并报送资金的执行情况,督促执行;年度终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情况,同时附必要的执行情况说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执行。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据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
项目完成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组织,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申报,坚持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预算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确保资金下达后,能够按进度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以“事业发展需要、项目目标明确、进度安排合理、实施条件具备、责任人到位”为原则,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纳入学院财政专项预算范畴,由学院统筹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并由计划财务处下达预算后,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报数不一致,则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项目规划进度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未按规划进度进行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清理。专项资金应按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支出完毕,当年未支出的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结转;超过结转期限的,按市财政要求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跟踪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执行进度低于规划进度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室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入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专项,其资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邵职院院字﹝2023﹞17)号同时废止。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经费使用与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企合作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高效,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与环境,培养高素质技术与技能型人才,促进校企合作的良好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48号)《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邵职院职院发〔2025〕13号)(以下简称邵职院职院发〔2025〕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企合作项目是指符合邵职院职院发〔2025〕13号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所包含的项目范畴,具体为:学校各二级学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使用必须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学校和合作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经费的编制和使用
第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来源由校企合作项目合作运行收入和企业捐赠构成。
第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的额度确定与使用安排,应以各二级学院的具体需求与可行性方案为依据。经费使用方案须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批。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中用于资产类(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软件、服务等)的支出,必须纳入学校统一采购与招标管理,按照《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与采购程序。
第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校企合作相关工作, 经费使用必须遵循合规原则,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且必须按照财务报账相关流程进行报销和核算。
第八条 合作方赠与的奖、助学金及物品须报送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归口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流程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的审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使用应提前申请,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项目负责人出具《XXX项目经费使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经费用途、金额、时间等,由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具体实施方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核,方可使用经费。校企合作项目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核,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及校长审核,方可使用经费。
第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报账制度,按财务报账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超出预算范围的情况,必须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批,并提供相应的说明。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应确保合理合规采购和使用,不得存在超标消费、浪费现象。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相应的合法合规的发票、单据和记录等凭证。
第四章 经费的监督和验收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对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式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应实行验收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项目计划和预期目标,在项目完结时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校企合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学校内审部门)组织验收,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纪检监察室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若发现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行为、滥用现象或其他违纪违规情形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经费使用出现困难或需在原计划范围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备和协商解决,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元月1日起执行。若本办法与上级文件发生抵触,遵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