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公开暂行规定
2014-0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我院院务公开工作,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院务公开实行学院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持,学院工会、纪检等部门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学院院务公开工作,下设院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担任;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院务公开办公室设院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纪检副书记担任。

第三条 院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围绕学院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真实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经常化,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院务,是指我院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对于与教育、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应向学生公开的院务

(一)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各系(部)设置情况及其负责人;

(二)学院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与学生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各类学生的招生计划,新生录取情况,学院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专业设置、学生转专业以及转专业条件等情况;

(六)学院学费及相关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的部门等;

(七)教学管理信息,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及学时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

(八)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学生奖惩情况,党员发展,助学管理、毕业生就业信息等,具体包括评优、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及助学贷款的评定和发放、学生的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管理等;

(九)选拔学生干部的条件和挰序。

(十)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应向社会公开的院务

(一)招生简章和录取程序;

(二)学院收费的相关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的部门等;

(三)面向社会的招标信息、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向教职工公开的院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

(二)院领导分工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四)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的岗位聘任,提前晋职,工作岗位变动,职称评审、引进人才等,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基建项目、大宗物质、大型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

(七)教学研究成果、课题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及各系(部)教学、科研业绩情况;

(八)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对于本规定的院务公开内容,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网站主页设立院务信息公开专栏;

(二)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三)学院年鉴,公文,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

(四)通过学院内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有关院务;

(五)召开教职代会、学代会、座谈会、中层干部会等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在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适当的公开方式。

第四章 院务公开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各职能部门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规范、公开的范围是否合理、公开的方式是否适当,院务公开工作有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行为的情况;

(二)及时向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教代会、学代会通报检查结果,同时报送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一十二条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定期检查考核相关的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院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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