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优化办学环境,达到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目的,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更多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新世纪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考核和成绩记载
1、考试命题应以各门课的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应理解和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难易适度、份量恰当。
公共课和其他教学大纲、教学时数、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考核办法。
2、学生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一门课分几学期讲授,每学期独立进行考核,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
(2) 德育课、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含毕业实习)等各按1门课程设计。
3、各门课程(含考试和考查课)的考核成绩按以下方法评定:无期中考试的考试课,其成绩分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种,一般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有期中考试的考试课,按20%(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计算总成绩。
4、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和考查,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经批准同意的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其成绩按补考成绩登记。
5、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擅自缺考”或“舞弊”字样,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正常补考,期中考试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如确有悔改表现,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参加该门课程的毕业前补考。考试、考查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
(1) 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的1/4或以上者;
(2) 因病、因事请假而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的1/3或以上者;
(3) 严重违反教学纪律和课堂纪律,被取消该课程的学习资格者;
(4) 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若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本系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参加重修后,由学院统一安排补考。
6、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总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应予开学后一个月内参加达标测试。对身患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活动者,经校医院证明,可参加体育教师安排的体育保健活动,对认真锻炼者,体育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二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转专业:
(1) 学生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或原专业学习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2) 个别学生确能提供有关证据说明其有相关特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并由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 学校或系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人才社会需求变化等情况决定调整学科时。
2、学生申请转系,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转专业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在校范围内转系、转专业,须由本人在参加期末考试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接收并报教务处审批。
(2) 学生在本系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提供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转系、转专业由教务处统一向省高教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3) 学生转系、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内统一办理。
3、学校一般不处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长审查后,经转入学校同意,双方出具转学函,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三年。
3、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2)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 休学学生有关档案不迁出学校。
(4) 休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来校上课。
4、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患传染病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化验证明。
(2)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学期第一周持校医院的复查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学生,必须办理延长学制手续,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4)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5)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5、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6、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退学处分:
(1) 学期考试科目全部不及格者。
(2) 学期旷课时数达60课时以上者。
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1) 巳受过一次退学警告,又第二次达到退学警告条件者。
(2) 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3)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4)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8、学生退学必须填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核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9、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必须满一年)发放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2) 有精神病等疾病者,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3) 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15天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至30天。
(4) 超期不办理手续者。教务处做除名处理。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第四章 毕业、结业、肄业
1、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2、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全面合格,修满规定的公共课程和学科专业课程,准予毕业。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计划内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毕业时最后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作结业处理。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3、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4、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全部课程的总学分,作结业处理。
5、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而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二年内补考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6、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本补充规定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