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标准
1、思想品德好
爱祖国、爱集体、爱人民、爱劳动,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政治活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工作认真负责,劳动积极肯干,爱护公共财产,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学年操行考核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2、学习好
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考查课良好以上。
3、身体好
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积极参加两操和课外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国家颁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三好学生”评定资格:
①有旷课行为者;
②考试、考查课违反考场纪律者;
③实验、实训违规操作,造成事故者;
④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⑤有损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者;
⑥在学年内受处分者。
二、评定办法
1、“三好学生”由班主任和班委会提名,交全班同学讨论通过,并如实填写“三好学生”审批表,由所在系审查把关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2、各班评定人数按全班总人数的10%评选。
3、“三好学生”评比活动每学年评比一次,凡评为“三好学生”,学院授予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办法
1、评选条件:按省教育厅颁布的标准执行。
2、评选办法:参评者必须是院级“三好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由班级民主评议,经所在系审查,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推荐,报省教育厅审定批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2007年8月4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