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为了规范食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食堂员工必须办理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未取得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的不能上岗。无证从事食堂工作的,处罚所在食堂1000元/人次,并责令辞退。
第二条:食堂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语言不文明,侵占师生利益、强制师生消费等,视情节轻重处罚50—300元/次。造成师生伤害的,食堂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况严重者,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条:食堂有售卖的饭菜未达到质控标准、未明码标价或标价模糊不清行为的,处罚食堂100元/次。
第四条:食堂经营“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范围的饮食项目,必须报经后勤处许可后,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规经营者处罚1000元/次,并立即停止经营项目。
第五条:食堂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完成生活保障工作任务,处罚食堂500元—10000元/次,三次以上要求解聘责任人。
第六条:严禁与食堂工作无关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无关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未加制止的,处罚食堂100元/次。
第七条:食堂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文明者(如抽烟、嚼槟榔、吃零食等),视情节轻重处罚20—100元/人次。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戴戒指、手镯(链)、手表等饰品,不得染指甲或留长指甲,男性不得留长发,违者处罚20元/人次。
第八条: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穿戴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发现穿拖鞋、短裤背心等,处罚20元/人次。
第九条: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在员工宿舍喂养宠物,严禁将宠物带入食堂,违者处罚100元/次。
第十条:食堂食品原材料进货渠道不规范、供货商资质未备案、未索票索证等情况,处罚食堂200元/次。严禁采购及使用“三无”产品、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调料加工食品,违者处罚2000元/次,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原材料和食品封存待查,在情况调查处理结束后立即销毁。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食堂不按规定建立物资台账,账目虚假、管理混乱,处罚食堂1000/次,并限期整改。食堂工作记录(采购索票索证台账、潲水、进出库台账、消毒登记、留样等)不规范、不按时登记、登记不完全、原始票据未张贴未登记等情况,处罚食堂50元/次。
第十二条:食堂库房内不按规定存放货物,处罚50—200元/次。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按规定地点存放,或直接摆放于地面,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的,处罚50—200元/次。
第十三条:食堂加工食品中用的砧板、菜刀、容器、工作台、货架等生熟不分,存放的食品冰柜生熟不分,洗菜池荤素不分等情况,一经发现,处罚50元/次。操作间内设施设备没有标识用途的,处罚50元/次。
第十四条:蒸饭机(盆、馒头板)、和面机、压面机、切菜机、烤箱、醒发箱、冰柜等器具用品使用后未及时清理干净的,处罚20元/次。
第十五条:食堂销售过期、劣质、变质等食品,处罚食堂1000元/次。情况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加工过程中违规加入添加剂,处罚1000元/次。情况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食堂食品销售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值守,违者处罚50元/次。销售食品中发现有虫子、头发、苍蝇等异物,处罚100—500元/次,并无条件进行调换。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中使用的塑料袋、饭盒和筷子等一次性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规使用者处罚食堂500元/次,并立即销毁全部不达标的用品。严禁用塑料袋直接盛装饭菜、粉面等,违者处罚100元/次。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中严禁收取现金,发现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处罚400元,第三次处罚600元,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餐盘、碗勺筷未洗涤干净,处罚50元/次;餐具未按规定消毒,处罚200元/次,并立即停止使用未消毒餐具;餐具消毒后未放入保洁设备,处罚50元/次。保洁设备内放入其它杂物的,处罚50元/次。
第二十一条:食堂剩饭剩菜未按规定存放进冰柜或出售未加热透的剩饭剩菜的,违者处罚200元/次。未留样每次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条:食堂未做好随时保洁工作,环境卫生不干净,处罚50元/次。垃圾桶、潲水桶等设施未加盖封闭,处罚20元/次;未及时处理垃圾或垃圾乱倒,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三条:食堂管理混乱、卫生较差,处罚1000—2000元/次;未按要求限期改正,追加处罚2000—5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食堂下班后未关水电、门窗(含售卖窗口)等,处罚50元/次。
第二十五条:食堂应保管好现有消防设施,若将消防设施做其他用途或损坏、丢失的,处罚食堂1000元/次,并赔偿或修复好有关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食堂责任人对食堂进行重大改造,改造方案必须书面经学院同意方可实施,违者罚款1000元/次,并立即停止改造行为,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产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的处罚200—500元/次。未按食品加工流程,先剪、后洗、再切进行的,每次处罚食堂50元/次。
第二十八条:凡发现老鼠、鼠粪、蟑螂、蟑螂粪,每次罚款2000元/次;“三防”设施不齐的,罚款100元/次,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凡接到师生员工投诉,整改不到位处罚50—200元/次。
第三十条:上级部门对食堂检查进行处罚,其罚款由食堂承担,并限其改正。行为严重的解除合同,除进行处罚赔偿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个案,除支付医疗费用外,罚款5000元/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潲水处置违反政府规定的,罚款500元/次。
第三十三条:食堂周边卫生检查不合格(以学院指定区域为界),罚款100—200元/次。
第三十四条:严禁从外引进直接入口食品在食堂销售(特殊情况除外),违者罚款2000元/次。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2016年《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中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食品安全与管理检查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