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各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党政联系会议是学院班子成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党政联系会议有关决议,研究“三重一大”和处理学院日常工作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二条、党政联系会议由学院院长(书记)主持,班子成员集体参加。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党政联系会议全面落实。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贯彻执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研究落实二级学院相关工作。
第四条、研究拟订学院发展思路及改革方案。
第五条、讨论拟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第六条、讨论研究学院行政需要向学校提交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事项等。
第七条、研究落实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室建设和实训教学、团学工作、校企合作中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研究落实学院教学、科研和培训工作相关问题。
第九条、讨论落实招生、就业工作方案及事项。
第十条、讨论落实对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第十一条、讨论须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召开和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由院长(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院长(书记)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拟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的有关议题,学院党政班子须在会前充分沟通,重大事项可提前召开党总支会议商议,之后再进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议事和决定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情况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须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五、附则
第十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会议。
第二十条、院长(书记)负责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学院
二0二四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