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图书资料提存、报损、注销规定
发布时间:日期:2018-08-28 | 编辑:图书馆
一、凡提存复本、剔除陈旧书刊以及赠送、调拨已入藏的图书,应由有关部门事先提交报告,交馆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理。
二、读者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原书者,由所在部门把书转交采编室及时加工入藏;赔偿现金者,所在部门将索赔书号、书名等提供编目室注销原书。
三、注销图书的具体工作,由采编部门负责。
四、各流通室书库所提存、剔除的破损、陈旧书刊,要及时转入提存书库,并进行有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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