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其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依据实际条件设置教学助理岗、管理助理岗、车间助理岗、公共服务岗等主要勤工助学岗位,并依据实际需要逐步开发新岗位。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天)或几次(天)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岗位要求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环境,原则上不得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相冲突,不得占用学生正常学习时间,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劳动强度、高安全风险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工作。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安排的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岗位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做好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妥善安排好寒暑期、法定节假日等时段勤工助学学生的食宿、安全保障等环节工作。
第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职,积极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可解除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勤工助学活动严重影响到学生正常学习或导致学生学业成绩下降的;
(二)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
(三)学生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经用人单位考评不合格的;
(四)用人单位或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勤工助学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学生主动提出解除勤工助学活动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招聘:
(一)用人单位提交《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申报审批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招聘信息;
(三)应聘学生提交《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审批表》;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遴选;
(五)招聘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由用人单位提交《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用工申报审批表》,由用人单位自主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用人人选。
第四章 岗位酬金
第十五条 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酬金从学校学生奖助基金中支付,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相关项目经费中开支,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年邵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或工件计酬,酬金参照当年邵阳市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不应低于当年邵阳市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桉协议支付。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原则上在次月月底前支付到学生本人银行帐户,临时岗位酬金原则上在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学生本人银行帐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的兼职行为及未经学校审批备案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5年3月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邵职院学发﹝2022﹞13号)废止。
附件:
1.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年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申报审批表
2.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年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申报审批表
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年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用工申报审批表
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年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用工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