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的要求,我院高职大专学生的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评定原则及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我院申请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品学兼优的网录在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其他中职类学生奖学助学办 法另文)。
二、申请金额: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种形 式。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生;二等助学金:2000元/生;三等助学金:1000元/生。
三、国家助学奖学金在校内分配指标时对农林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
四、申请国家、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五、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资助,各系(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于受到校纪校规处分,上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或因抽烟、酗酒、擅自外出租房和晚归、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等不良行为而受到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学生,一律取消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对于营私舞弊、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组织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查究并严肃处理。
六、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有责任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书面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通宵上网游戏、大肆铺张浪费等以及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院应根据学生所在系(部)调查意见予以追缴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追回的助学金进入学院国家资助工作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对资助学生处理有关情况将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申请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经班主任、系(部)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院务会批准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将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八、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须A4纸。
九、学院财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十一、各系(部)、班级都要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加强跟踪和过程管理,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助学金。
十二、本办法自2007年7月30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